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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遇到专利纠纷,怎样应对?

发表时间:2022-03-31 17:07

在日本,先前的法院判决,例如决定和命令,对法院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理论上,法院可以自由作出与先例相反的判决。然而,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制定的先例,实质上是下级法院的法律渊源。下级法院不愿作出与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决相抵触的判决,因为它们很可能被这些法院推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法院判例(即判例法)也是法律渊源。国际条约中有关专利的具体规定优先于专利法的规定易律涉外知识产权根据处理日本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针对在日本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提出一些实务建议,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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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起诉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作为原告(即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拥有将专利发明用于商业用途的专有权。 因此,第三方未经授权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商业工作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权的保护仅限于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范围。换言之,要求保护的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决定了一个行为是否可以构成专利侵权。因此,在专利诉讼中确定要求保护的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权利要求解释或权利要求解释)至关重要。

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必须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法第 70 条第(1)款)。专利权利要求中各术语的含义必须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中的陈述进行解释(专利法第 70 条第(2)款)。此外,不得考虑摘要中的陈述(专利法第 70 条第(3)款)。这些规定确认了技术范围的确定不能偏离专利权利要求的陈述。除了上述主要来源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补充来源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术语,这些来源已在许多法院判决中得到确认,例如现有技术、专利审查历史和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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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应该从哪些角度提出抗辩

在大多数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出抗辩

1、被诉侵权产品或工艺不属于权利要求的发明的技术范围(非侵权)。

2、有专利无效的理由(无效抗辩)。

此外,即使一项行为在形式上似乎构成专利侵权,法院有时也会承认其他抗辩,例如:与专利相关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被授权的被许可人合法分销后,专利的效力不延伸至该产品(用尽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

3、专利权人不能阻止平行进口,除非专利权人已签订将日本排除在销售和使用地点之外的协议,并且该协议已在产品上明确标明(最高法院对 1997 年 7 月 1 日 BBS 案的判决,Minshū 51.6 .2299)。

4、被告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已经在从事该发明的工作,但不知道该专利,有权获得该专利的非独占许可(在先使用)。

5、专利侵权索赔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日本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损害和造成损害的人的身份之日起三年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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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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