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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法院怎么判?

发表时间:2020-07-30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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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三、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

(四)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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