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解读--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发表时间:2021-02-01 07:43 为更好的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证监局的监管检查,徐宝同律师根据这两年办理顾问单位基金检查工作的经验,梳理了基金监管检查的应对策略,分享给大家。 一、宣传方式合规 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î 公开出版资料; î 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î 海报、户外广告; î 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î 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î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î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二、销售行为合规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î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î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î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 “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î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î 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î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î 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î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î 恶意贬低同行; î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