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先的欠款追讨法律服务机构

私募基金纠纷怎么解决?

发表时间:2021-06-28 15:16

随着私募基金的急速发展,私募基金的各种违约事件层出不穷,实践中在私募基金募集阶段,常常因各种原因而导致基金募集失败,因此而产生各种纠纷。

一、私募股权合伙纠纷

这类纠纷常常是由于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兑现不了,有限合伙人要求起诉这个基金和管理合伙人兑现本金和收益。

目前来说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这种纠纷,是常见的一种纠纷。

徐宝同律师根据其团队在处理这类纠纷中的总结提醒大家,这类纠纷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是有限合伙人主张要求兑现本金和收益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就此类纠纷而言,投资人一般主张要求按投资关系进行处理,基金方面主张按借款关系处理,认为这笔钱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究竟是投资还是借贷,其实就是此类纠纷必须解决的一个前提性法律问题。

徐宝同律师团队处理了很多此类案件大部分的的判决都指向最终认定“投资即借贷”,排除了《公司法》、《有限合伙企业法》的适用,直接适用《合同法》,并根据合伙企业内部签订的入伙协议、合伙协议或其他合同文件进行处理。

二、合规经营导致的刑事犯罪

私募基金的特点:不公开;投资人特定;不承诺保底收益。但在实践中,很多私募基金的运作并不符合这特点。

例如宣传过程不合规,通过电话、短信、甚至各种推荐等方式进行推广,推销所谓基金份额

为了达到签约目的,承诺保底收益,这个保底收益是很重要的,这一保底收益是比较高的,远远超出基准利率的四倍,甚至可能会约定一个高额的违约金,除了借款关系设置之外,还有一系列的担保。这操作与正规私募基金有很多不同之处,如果其整个资金流和现金流都能保持正常运转,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牵涉到刑事犯罪,即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

三、回购纠纷

pexels-photo-287237.jpeg


股权的回购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要求原股东直接无偿或者以免费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对投资人转股。另外一种是直接要求公司和股东把投资人的股权全部回购,回购往往都是在原价的基础上加一个比较高的利润率。

股权回购一种情况是原股东回购,一种是目标公司回购。原股东回购,从本质上它的法律关系就是股东之间附条件的股权转让。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章程有限制外,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受限制。股份制企业同样也不存在转让限制,因此目前股东间回购争议不大。  

争议最大的仍然是目标公司回购这个条款是否有效,关于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的问题,《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做了区别规定。

四、对赌纠纷

对赌纠纷最核心的争议就在于对赌条款是否有效,法院审判过程中考察的实际上就是投资人和目标企业对赌是否有效。从对赌对象上来说对赌有两种,一种是投资人和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对赌,另外一种是投资人跟目标公司对赌。

五、私募基金纠纷的解决方式

1、诉讼+刑事

当前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边界很多时候难以界定。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这条红线,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为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等特征中,很难对私募基金进行严格区分,特别是近年来发生了一些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纠纷发生时,投资者往往也会寻求刑事、民事双重救济手段。但在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立案标准并不统一,投资者是否能够积极运用这一手段,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由专业的律师根据其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做出判断。

2、召开合伙人会议

实践,合伙协议通常合伙人会议制度的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借该制度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行使《合伙企业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对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权;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启动清算程序,实现资金的退出。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纠纷中,有限合伙协议常常成为私募基金纠纷的焦点;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纠纷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裁判人对有限合伙协议的恰当解读,对有限合伙协议内容的通盘准确理解,以及对有限合伙协议背后契约精神的保护、合理交易期待的限制、“类信托”式管理义务的纠问和行业规则的建立。

pexels-photo-1006293.jpeg


3、 代位权诉讼

在私募基金已到期或回购义务已到期或已触发提前还款或提前回购情形时,可要求被投资对象履行相应的清偿或支付义务。但是在基金管理人已经失联的情况下,该等权利无法有效行使。此时,投资者可主张代基金管理人之位行使该等权利,而投资者行使该等代位权可选择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为《合同法》第73条项下的代位权;二为《合伙企业法》第68条项下的代位权。

4、启动破产清算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债权人都可以作为破产申请人申请破产,启动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通过司法途径追查管理人所管理或持有的财产。

以上是徐宝同律师团队在处理私募基金纠纷案件中积累的实务经验,如想获取更有针对性的意见或相关资料,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


分享到:
首页        执业领域       实务分享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400-667-2298
13917219966(电话/微信)
xbtlawyer@163.com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84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