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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常见纠纷维权指南(一)

发表时间:2021-06-29 09:47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从最初的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频发的私募基金纠纷,到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关系趋向于共同谋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伙伴关系。基金条款的设计,其本质是在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进行收益、风险和责任的平衡和划分,背后则代表的是各方商业谈判地位的较量。  

管理人利用其专业性及信息不对称建立了优势地位,投资者唯有充分了解自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商业谈判,维护自身权益。  

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办理私募基金纠纷案件的经验,总结了解决私募基金纠纷的一些建议,希望对私募基金投资者能有所帮助。

一、知情权(信息披露)  

投资者知情权是投资者其他权利行使的基础,也是投资者最易被忽视的重要权利之一。知情权可以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投资者行使知情权,可以确认基金是否正常运作,及时发现问题,确定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是否有不当行为,并据此作出判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维护基金和投资者自身利益,是防止和化解私募基金纠纷的重要手段。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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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权和建议权

在此基础上,《合伙企业法》中对该部分权利的监督与建议仅作了原则规定。

所以,私募基金投资者应该考虑在LPA中增加有关监督和建议权的约定。实务上,如果 FOF基金或具有国资背景的企业,积极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可使 FOF基金的 GP免于被认定为对 FOF基金没有履行信义义务,也可使具有国资背景的出资人免于因缺乏国有权益保护条款、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关权利而受到追责。

三、获得收益的权利  

获取收益是投资者的最终目标,而收益的分配原则应该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契约中应规定私募基金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时间、收益分配方案和通知等内容,以及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合伙协议(LPA)应说明利润分配原则和顺序、利润分配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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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港条款下派生诉讼的权利(适用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LP公司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 LP作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则意味着 LP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但 LP同时也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的相应权利。所以,当 LP正当行使该权利时,不得将其视为实施合伙事务。同样,《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背后的逻辑,业界通常称之为“全港条款”的安全港条款主要包括:

(1)参与入伙、退伙的表决  

(2) 企业经营管理的建议;  

(3) 参与选择外部合作机构   

(4) 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 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6)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根据安全港条款,LP可以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又称“派生诉讼”。

以上是徐宝同律师团队在处理私募基金纠纷案件中积累的实务经验,如想获取更有针对性的意见或相关资料,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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