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怎样才能解除?发表时间:2023-02-28 14:06 限制消费不是用棍子杀死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的“消费”,而是限制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的“高消费”和“非生活或经营所需的相关消费”。2020-2023年,全国法院三年内限制2365万人的高消费(限制1863万人购买机票,限制502万人购买动车和高铁票)。可以说,限制消费解决“执行难”、对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
作为欠款追讨律师,在处理涉及限制高消费的案件时,经常会被问到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救济途径,是提出执行异议还是申请执行法官纠正?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欠款追讨的实务操作经验,就如何解除限制高消费,分享给大家。
关于这个问题,在《强化善执意见》出台之前,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做法,甚至在同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有的法院认为应该通过执行异议来解决,有的法院认为应该采取“纠正”的程序,有的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要求解除限制,有的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提出解除限制,但被告知程序不对,去执行法官处理。这种不统一的做法也让律师不知所措。 《强化善执意见》出台后,上述争议终止。《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畅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纠正被纳人失信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失信名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申请纠正被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按照失信名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通过“纠正”程序,申请解除限制。 徐宝同律师(电话/微信:13917219966),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律法务管理创始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美国国际信用与商业催收协会律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商事、股权、合同诉讼、涉外纠纷、仲裁争端解决;十五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