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对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发表时间:2023-03-18 14:10 目前,这个问题并未统一。根据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欠款催收的经验,北京的法院尚未开放针对前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而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则已明确可以针对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解除限高的案件大多与前法定代表人有关。现阶段,有逃避执行的嫌疑,但不能排除正常商业安排和人事变动的合理需要。因此,《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中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单位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因经营管理需要确实发生变化,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自己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证明其不是单位的实际控制人,而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事实上,在上述情况下,无论限高成功解除还是未解除,判决理念都与上述规定一致。因此,对于前法定代表人来说,“自证清白”是非常重要的。 徐宝同律师(电话/微信:13917219966),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律法务管理创始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美国国际信用与商业催收协会律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商事、股权、合同诉讼、涉外纠纷、仲裁争端解决;十五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